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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59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597號

聲請人
元祖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卓順學、寶隆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卓順學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本件之相對人為何。(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是僅限本票「發票人」始得為本票裁定之對象,背書人不與焉),若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橋頭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597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