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7號
- 上訴人
- 尤文芳
尤文達
楊李美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雅惠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9,544 元(計算式:670 元/ 平方公尺×193.35平方公尺=129,54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