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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09號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林揚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0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國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黃近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6年2月20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0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00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揚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09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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