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0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03號
- 上訴人
- 甘陳玉燕
- 上訴人
- 李振國
- 被上訴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上當事人間因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9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1,698,84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74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