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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8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林韋岑吳芝瑛楊捷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8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孫宗邦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氏碧間(被告黃俊龍部分未據上訴)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本院105年

度訴字第988號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其中之新臺幣(下同)803,6

00元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因上訴人於上訴程序聲請訴訟救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如經第二審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應於收受裁

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韋岑

                   法 官 吳芝瑛

                   法 官 楊捷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88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