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8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8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孫宗邦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氏碧間(被告黃俊龍部分未據上訴)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本院105年
度訴字第988號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其中之新臺幣(下同)803,6
00元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因上訴人於上訴程序聲請訴訟救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如經第二審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應於收受裁
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