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2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2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來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榮賜、黃順玉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85,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9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2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榮賜、黃順玉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85,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9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