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8號
- 抗告人
- 滿興投資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春浩
- 相對人
- 陳春仁
陳春樹
陳英純
上列抗告人就相對人聲請解任滿興投資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3日105年度司字第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本文明揭此旨。而所謂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除對於法院准許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外,對於法院駁回聲請人聲請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亦不得聲明不服(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117號、92年度台抗字第144號裁定參照)。
二、查相對人曾聲請解任抗告人陳春浩擔任滿興投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3日裁定滿興投資有限公司原清算人陳春浩應予解任,有本院105年度司字第8號附卷為憑,依前揭法條之意旨,抗告人對於前揭解任清算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從而,原裁定依法不得抗告,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自非合法,爰依法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