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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8號

解任清算人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吳芝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8號

抗告人
滿興投資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春浩
相對人
陳春仁

      陳春樹

      陳英純

上列抗告人就相對人聲請解任滿興投資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3日105年度司字第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本文明揭此旨。而所謂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除對於法院准許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外,對於法院駁回聲請人聲請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亦不得聲明不服(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117號、92年度台抗字第144號裁定參照)。

二、查相對人曾聲請解任抗告人陳春浩擔任滿興投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3日裁定滿興投資有限公司原清算人陳春浩應予解任,有本院105年度司字第8號附卷為憑,依前揭法條之意旨,抗告人對於前揭解任清算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從而,原裁定依法不得抗告,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自非合法,爰依法駁回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8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解任清算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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