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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7號

確認袋地通行權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郭佳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7號

上訴人
尤文芳

      尤文達

      楊李美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雅惠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9,544 元(計算式:670 元/ 平方公尺×193.35平方公尺=129,54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7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袋地通行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