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7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73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王貞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高英智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573號所
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1,8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121元 ,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
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