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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84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劉建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8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松霖

上訴人與邱梅鳳間因民國105年度訴字第1884號返還價金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84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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