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8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8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松霖
上訴人與邱梅鳳間因民國105年度訴字第1884號返還價金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建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84號
上訴人與邱梅鳳間因民國105年度訴字第1884號返還價金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建利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