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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29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柯盛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2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來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榮賜、黃順玉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85,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9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盛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29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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