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3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3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政廣
- 即原告
- 視同上訴人 林陳梅
- 即原告
- 林家榆
- 即原告
- 林豐榮
- 即原告
- 林佳陵
- 即原告
- 林雅卿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博偉
黃國良
李金宏
吳王麗珠
林清和
李明澤
林柏廷
林育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1日所為駁回上訴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視同上訴人林政治、法定代理人林鄭柳、訴訟代理人江順雄」之記載,應予刪除,當事人欄之記載更正如本裁定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同案原告林政治另就105 年度重訴字第332 號返還土地事件提起上訴,本院已於原裁定理由敘明,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誤載「視同上訴人林政治、法定代理人林鄭柳、訴訟代理人江順雄」,然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裁定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應將此等文字之誤繕更正,爰依職權裁定將此等文字記載予以刪除,並將原裁定當事人欄之記載,更正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