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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4號

抗告人
即被告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法定代理人
趙興華

抗告人與相對人森榮營造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

於本院民國106年5月11日106年度建字第14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

,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程淑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4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