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4號
- 抗告人
- 即被告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 法定代理人
- 趙興華
抗告人與相對人森榮營造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
於本院民國106年5月11日106年度建字第14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
,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