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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74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74號

原告
李沛伃
原告
李沛鎂
原告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鈺涵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被告
李德南

      李黃淑卿

      李昕展即李苑尚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3,300元(即門牌號碼高雄楠梓區大學13街66號建物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6年度救字第100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74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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