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6號
- 原告
- 國防部
- 法定代理人
- 嚴德發
- 原告
-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 法定代理人
- 黃開森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志宏律師
- 被告
- 劉王美皇
- 訴訟代理人
- 蔡鴻杰律師
李亭萱律師
董志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又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8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原告國防部註銷被告居住憑證、原眷戶權益之行政處分是否合法,為本件先決問題,於民國106 年3 月20日裁定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1508號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前開行政訴訟事件,業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8 年度判字第125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在卷可憑,本件中止終峻之事由已發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