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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6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周佳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6號

原告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嚴德發
原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黃開森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被告
劉王美皇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李亭萱律師

      董志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又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8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原告國防部註銷被告居住憑證、原眷戶權益之行政處分是否合法,為本件先決問題,於民國106 年3 月20日裁定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1508號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前開行政訴訟事件,業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8 年度判字第125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在卷可憑,本件中止終峻之事由已發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智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6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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