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7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7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坤得即蔡初得
- 訴訟代理人
- 蔡曜燦
上訴人與旺德福建設企業有限公司、公業蔡高陞間因本院106年
度訴字第677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84,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60,7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