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9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潘貴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941,011元,應繳裁判費
為新臺幣134,4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楊富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