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保險字第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字第4號
- 上訴人
-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正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軍陸戰隊指揮部間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832,1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1,0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