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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保險字第4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郭佳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字第4號

上訴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軍陸戰隊指揮部間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832,1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1,0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保險字第4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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