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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54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54號

原告
YASIN (即亞信)
原告
SUMINTO (即蘇民多)
原告
MULYADI (即幕亞帝)
原告
ANDIK SUPRIADI(即安迪蘇)
原告
ISMADI BN TRAIMAN KAMIJOYO(即思馬帝)
原告
SUJATMIKO (即蘇嘉秘)
原告
SHOLIHIN BN SUNTORO BN SUKRI(即壽里狠)
原告
SOLIHIN (即蒐里痕)
原告
SUGENG RIANTO(即速更立)
原告
AGUSTINUS EKO NUR MUHAMAD(即斯地努)
原告
AHMAD FATONI(即法多尼)
原告
JAINI (即詐億尼)
原告
MULYANI (即木亞尼)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錦武律師

原告與被告瑞鋒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4,510 元

(計算式:47,270元×13人=614,5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6,72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6 年度救

字第97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

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

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

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54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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