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7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74號
- 原告
- 李沛伃
- 原告
- 李沛鎂
- 原告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鈺涵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何曜男律師
- 被告
- 李德南
李黃淑卿
李昕展即李苑尚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3,300元(即門牌號碼高雄楠梓區大學13街66號建物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6年度救字第100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