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佳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政達
- 被上訴人
- 新龍光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介文
上當事人間因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
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3,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