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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8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83號

上訴人即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張連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杜鈴珠間106年度訴字第58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50,3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5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83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