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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6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郭文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61號

上訴人即

原告
孫志遠(即孫中仁之繼承人)
原告
邱復元
原告
劉儀寬
原告
邱文平
原告
杜明順
原告
謝孫金香(即謝德泰之繼承人)
原告
謝世達(即謝德泰之繼承人)
原告
謝明芳(即謝德泰之繼承人)
原告
謝明倫(即謝德泰之繼承人)
原告
莊本成
原告
謝銘淵
原告
吳孝達
原告
黃陳阿雪(即黃義久之繼承人)
原告
黃仁勇(即黃義久之繼承人)
原告
黃家星(即黃義久之繼承人)
原告
黃惠琴(即黃義久之繼承人)
原告
王銘
原告
葉振忠
原告
高林月英(即高進登之繼承人)
原告
高振億(即高進登之繼承人)
原告
高翠霞(即高進登之繼承人)
原告
高麗琴(即高進登之繼承人)
原告
高振泰(即高進登之繼承人)
原告
吳天發
原告
黃敏雄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06年度訴字第86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81,8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61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