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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楊富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9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潘貴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941,011元,應繳裁判費

為新臺幣134,4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楊富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9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