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4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48號
- 聲請人
- 旺皇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國揚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附表所載之發票人為「王國揚」,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旺皇企業有限公司王國揚」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台端聲請狀附表所載之支票付款銀行「旺皇企業有限公司」與,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高區農信用部( 新庄) 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三、台端聲請狀所載之①支票號碼FA3437537 號之金額為「壹仟陸佰壹拾伍元」,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壹仟陸佰貳拾伍元」並不一致;②支票號碼FA3437548號之發票日為107年1月5日」,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發票日「107年1月15日」並不一致;③支票號碼FA3437567號之金額為「伍萬捌仟捌佰貳拾元」,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金額「伍萬捌仟貳佰貳元」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四、承上一、二、三,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五、台端提出之票據號碼FA3437565 號,發票日107 年3 月15日,金額新台幣48,563元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銀行簽章欄漏未簽章,請提出經經辦人員簽章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六、請確認票據號碼FA3437542 號,發票日民國107 年1 月15日,金額新台幣37,570元之受款人為何人(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不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