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2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25號
- 原告
- 張氏深
- 訴訟代理人
- 李慶隆律師
- 被告
- 黃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4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為全部,下合稱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被繼承人潘鈞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75,29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82.19㎡×公告土地現值31,000元/㎡)+建物最新課稅現值427,400元=2,975,2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502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7年度救字第60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