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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6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66號

原告
謝志賢

原告與被告林信宏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0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2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66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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