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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8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84號

原告
周育炫
訴訟代理人
涂榮廷律師

原告與被告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7,1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

本院107年度救字第109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

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84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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