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志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天贊、蔡薛美雲間107 年度重訴字第102 號
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12月13日所為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6,00
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