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1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保證責任高雄市嘉誠合作農場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南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謝榮境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龍輔
許蘇英照
許龍智
許鴻元
許鴻徹
許吳真美
許莉迎
林炳宏
林昱任
林庭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農業局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保證責任高雄市嘉誠合作農場部分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82,584元,應徵裁判費為458,748 元,其餘上訴人部分經核定為1,086,624 元,應徵裁判費為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查上訴人許蘇英照、許鴻元、許鴻徹、許吳真美、許莉迎、林炳宏、林昱任、林庭毅均未於上訴狀簽名蓋章,無從確認是否係本人提起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及補正簽名蓋章(惟上開二訴訟標的有競合,上訴人其一有繳納之金額,其餘上訴人即毋庸繳納),逾期不繳或不補正,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