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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5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郭文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邱兆乾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邱子祐

當事人間107年度重訴字第15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626,578元(計

算式:5,518.02㎡×1,700元/㎡×28/100=2,626,578元,小數

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0,55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5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