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7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陳志杰
- 被告
- 蔡幼
- 被告
- 陳天祐
- 被告
- 梅子工場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雅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阿蘭間107年度重訴字第77號清償利息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207,6
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5,5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