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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5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郭文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54號

上訴人即

被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蘇銘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銘翔間107年度勞訴字第54號確認僱傭關係

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10年期間及被上訴人之每月薪資新臺幣(

下同)30,000元計算,核定為3,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5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54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