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5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54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嘉瑞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蘇銘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銘翔間107年度勞訴字第54號確認僱傭關係
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10年期間及被上訴人之每月薪資新臺幣(
下同)30,000元計算,核定為3,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5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