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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11號

裁定公司解散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陳嘉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1號

抗告人
仁興營造有限公司
抗告人
臨時管理人 王春梅
相對人
吳主琯

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7年度司字第11號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抗

告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

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11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裁定公司解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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