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1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1號
- 抗告人
- 仁興營造有限公司
- 抗告人
- 臨時管理人 王春梅
- 相對人
- 吳主琯
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7年度司字第11號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抗
告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
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1號
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7年度司字第11號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抗
告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
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