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4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48號

聲請人
旺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揚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附表所載之發票人為「王國揚」,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旺皇企業有限公司王國揚」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台端聲請狀附表所載之支票付款銀行「旺皇企業有限公司」與,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高區農信用部( 新庄) 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三、台端聲請狀所載之①支票號碼FA3437537 號之金額為「壹仟陸佰壹拾伍元」,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壹仟陸佰貳拾伍元」並不一致;②支票號碼FA3437548號之發票日為107年1月5日」,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發票日「107年1月15日」並不一致;③支票號碼FA3437567號之金額為「伍萬捌仟捌佰貳拾元」,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金額「伍萬捌仟貳佰貳元」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四、承上一、二、三,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五、台端提出之票據號碼FA3437565 號,發票日107 年3 月15日,金額新台幣48,563元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銀行簽章欄漏未簽章,請提出經經辦人員簽章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六、請確認票據號碼FA3437542 號,發票日民國107 年1 月15日,金額新台幣37,570元之受款人為何人(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不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48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