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32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322號
- 原告
- 柯繼順
- 原告
- 潘美靜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柯振盛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莊美玲律師
- 被告
- 黃德謙
- 被告
- 新原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博任
- 訴訟代理人
- 洪崇舜
兩造間依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訴字第125號刑事判決附
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請求之機車損害費用新臺幣(下
同)300,000 元,非屬上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範圍
內,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