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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55號

變更共有物管理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55號

聲請人
陳寶鳳
相對人
方榮興
相對人
方一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共有物管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變更共有物管理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以共有物之價值為標的價額計徵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管理之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建號建物,其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2,281,556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748.77㎡×公告土地現值2,800元/㎡)+建物最新課稅現值(1,729,900元+55,100元)=12,281,556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非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55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變更共有物管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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