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5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55號
- 聲請人
- 陳寶鳳
- 相對人
- 方榮興
- 相對人
- 方一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共有物管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變更共有物管理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以共有物之價值為標的價額計徵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管理之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建號建物,其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2,281,556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748.77㎡×公告土地現值2,800元/㎡)+建物最新課稅現值(1,729,900元+55,100元)=12,281,556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