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1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10號
- 原告
- 何順吉
- 被告
- 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 法定代理人
- 蔡復進
上列當事人間除去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上面積約120平方公尺之地上物除去,並將該部分土地騰空後返還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8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590元/㎡×占用面積120㎡=7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7年度救字第87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