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1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17號
- 聲請人
- 吳主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仁興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解散之仁興營造有限公司其資本總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