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6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66號
- 原告
- 謝志賢
原告與被告林信宏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0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2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66號
原告與被告林信宏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0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2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