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9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96號
- 原告
- 陳愛雯
- 訴訟代理人
- 孫嘉男律師
原告與被告陳永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6,072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17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7年度救字
第112 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
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96號
原告與被告陳永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6,072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17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7年度救字
第112 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
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