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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9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96號

原告
陳愛雯
訴訟代理人
孫嘉男律師

原告與被告陳永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6,072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17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7年度救字

第112 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

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96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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