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0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01號
- 原告
- 萬東平
原告與被告歐馨雲等間返還投資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3,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5,1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
本院107年度救字第113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
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01號
原告與被告歐馨雲等間返還投資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3,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5,1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
本院107年度救字第113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
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