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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號

當選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金英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吳俊德
即被告
林俊惠
即被告
高雄市杉林區農會
兼法定代理人
劉永安

上當事人間因當選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2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請求確認被上訴

人林俊惠於高雄市杉林區農會第18屆代表、理事當選資格無效;

確認被上訴人劉永安於高雄市杉林區農會第18屆理事長當選資格

無效;確認被上訴人高雄市杉林區農會遴聘被上訴人吳俊德為第

18屆總幹事資格無效,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13,500元(4500元×3項=13500),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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