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金英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俊德
- 即被告
- 林俊惠
- 即被告
- 高雄市杉林區農會
- 兼法定代理人
- 劉永安
上當事人間因當選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2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請求確認被上訴
人林俊惠於高雄市杉林區農會第18屆代表、理事當選資格無效;
確認被上訴人劉永安於高雄市杉林區農會第18屆理事長當選資格
無效;確認被上訴人高雄市杉林區農會遴聘被上訴人吳俊德為第
18屆總幹事資格無效,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13,500元(4500元×3項=13500),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保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