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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周佳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志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天贊、蔡薛美雲間107 年度重訴字第102 號

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12月13日所為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6,00

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2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