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巨帆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2月12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27,508元(
7,200,000-1,572,492=5,627,50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106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