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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張琬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巨帆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2月12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27,508元(

7,200,000-1,572,492=5,627,50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106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琬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1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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