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邱兆乾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邱子祐
當事人間107年度重訴字第15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626,578元(計
算式:5,518.02㎡×1,700元/㎡×28/100=2,626,578元,小數
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0,55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