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5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5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曉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商美邦人壽股份有限公司間108 年度勞訴字
第52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6 月24日所
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
三分之二。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勞動事件尚未終結者,除
第三條情形外,於本法施行後,裁判費之徵收,依起訴、聲請、
上訴或抗告時之法律定之。前項事件,於勞動事件法施行後終結
,經上訴或抗告者,適用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2條
第1 項、施行細則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提繳勞工退休金新臺幣(下同)350,
671 元、勞退收益27,813元至其勞退專戶,及給付上訴人資遣費
166,858 元、勞保老年給付差額損失403,883 元、二代健保補充
保費就源扣繳31,507元,上訴利益為980,732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6,185元,其中請求提繳勞工退休金、給付資遣費合計517,
5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 元,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
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即5,620 元,故上訴人應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10,565元(計算式:16,185元-5,620 元=10,56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