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03號
聲請人即債 陳麗瓊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抗告人聲請清算事件,抗告人對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03號民
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