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郭金柳
- 訴訟代理人
- 吳春生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人豪、胡馨尹、胡尹寧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
字第52號確認債務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8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盧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