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2號

確認債務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盧怡秀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郭金柳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人豪、胡馨尹、胡尹寧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

字第52號確認債務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8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法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2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務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