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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3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郭文通

原告
哀金龍
原告
洪文魁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易玫律師
被告
趙天甲
被告
趙偉成
被告
陳春源
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金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具狀以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之鑑定報告有部分錯誤為由,聲請再送鑑定機函詢,尚非無據,應再開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37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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